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进一步加强了进城落户的农户等承包农户的权益保护,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有的农民已经在城市落户。这种情况下,这些农民的承包地是否会被收回?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给予了明确。“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何宝玉说。
此次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基础上,新增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分情况来看,对于农民进城以前,法律明确了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何宝玉指出,从目前的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因为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遇到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还要回去。很多农民全家进城后,在城市中不一定能稳定下来,完全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需要一段时间。客观上还有很多农户进城后,虽然全家迁到城里了,但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往返,经济好的时候就在城市,经济困难的时候就回到农村。
“如果农户一进城,就收回承包地,反而造成有些农户不愿意进城,大家可能也有感觉,现在很多青年农民自己把户口迁到城里、镇上或者县城里,但是把老人留在农村,不能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考虑。”何宝玉说。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何宝玉解释说,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土地问题,与此次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三权分置”的落实有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所谓“三权分置”,简而言之,就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
杜涛解释说,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权”,现行的法律都是规定好的,这个并不需要改动。“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
“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杜涛说。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关于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何宝玉表示,因为这次“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杜涛表示,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杜涛指出,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